2005年3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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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万兴亚 王亦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4日在回答德国商报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温总理所提到的“用制度来保证”,对于“死里逃生”的李久明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因为这是他们在“真凶”没有浮现时免死的又一可靠保证。
  今年1月23日、24日,曾经的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刑侦大队队长、刑侦支队队长等7人,被押上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被告席,这一切都和一个叫李久明的“死刑犯”有关。
    2002年7月12日夜,冀东监狱一支队民警郭某家中确实遭遇抢劫杀人,郭某和妻子被歹徒用刀刺成重伤,最后造成郭某终身残废。因与郭某妻妹唐某有暧昧关系并曾发生纠葛,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被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认定为这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
    12日上午9时,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几名刑警从冀东监狱二支队的办公楼带走了李久明。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的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宣判后,李久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8月17日,李久明案真正的凶手被温州警方抓获,后被判处死刑,姓蔡。在我们国家,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
    14日,温家宝总理的回应是关于“重新”规制死刑判决程序的来自最高层的声音。
  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在京召开期间,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提案建议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入宪法。刚刚回到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教授说,总理的回答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介绍说,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4年年底,已经有85个国家全面彻底废止了死刑,10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9个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还保留死刑,但事实上不再适用和执行死刑,保留死刑且在刑事司法中仍适用死刑的国家仅有61个。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在刑法立法上,死刑大多只适用于谋杀、叛国等极其严重的犯罪,对于经济犯罪乃至全部非暴力犯罪,一般都没有规定死刑;从程序上看,各国的死刑最终决定权由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中央其他有权机构掌握,从判决到执行死刑,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限制。与此相比较,从实体上看,我国死刑罪名过多,高达68种;从程序上看,我国死刑复核权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行使,大量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来完成,因而导致死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也亟须加强。
  赵秉志教授认为,温总理提出“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对今后死刑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据《中国青年报》